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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然而,欧洲和美国在这方面有不同的态度。欧洲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容忍度较低,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罚款的消息时有传出,而美国长期以来对此容忍度较高,但最近一两年风向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反垄断法》的三部配套法规,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已于本月正式实施。它们是《反垄断法》的细化,是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大改进。其中一些内容涉及运营商在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垄断,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互联网行业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然而,欧洲和美国在这方面有不同的态度。欧洲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容忍度较低,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罚款的消息时有传出,而美国长期以来对此容忍度较高,但最近一两年风向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大国,没有反垄断执法的推动,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新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例》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类法规相比,增加了许多内容,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有限交易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主要涉及互联网领域。

关于限制性交易行为,去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或限制竞争。因此,新的反垄断条例有一个“有限交易”条款。要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界定支配地位。新规定在这方面比原规定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并且还考虑了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创新因素。

关于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新条例第15条规定,无正当理由禁止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指出主要参照的是平均可变成本。该条款还提到,“应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中的自由模式,并应全面考虑运营商提供的免费商品和相关收费商品。”然而,该条款缺乏更详细的规定,这可能降低其可操作性。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让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和创新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垄断可能抑制创新,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有利于创新,这使得反垄断执法经常面临权衡问题。目前,虽然相关法律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有必要在促进竞争的大原则下与时俱进,通过更多经得起考验的案例来树立标杆,使反垄断执法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标题:证券时报头版评论:让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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