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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审核中心发布了《关于提高招股说明书(申请稿)质量和询价回复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司、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确认发行欺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笔者认为相关主体很容易做出承诺,如何保证承诺的履行需要可行的措施。

a股市场有望成为空,这并不罕见。例如,在此之前,一些M&A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手未能达到业绩标准,并质押股票以逃避赔偿承诺。因此,中国证监会不得不迅速出台一项政策,要求业绩承诺方不得通过质押股份逃避赔偿义务。

根据《通知》,该公司欺诈性地发行了科技板块公司,要求作出回购承诺的主体包括该公司、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笔者的理解,回购主体的顺序应是上市公司优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次之,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单独承担回购股票的责任。这是因为,当发行人欺诈发行时,当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主要责任人,正是他们的隐瞒、煽动或不负责任导致了欺诈发行。

熊锦秋:防止科创板欺诈发行购回承诺成空

《通知》要求回购单位在发现虚假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这进一步增强了虚假发行回购股份的可操作性,也表明追究虚假发行人的责任是真实的,同时也考验了回购单位的财务实力。

实际上,可能有几种情况。首先,上市公司账上有资金,回购上市公司不成问题。第二,上市公司的账面缺乏回购股票的资金。此时,可以通过项目转让、出售房屋和股份来筹集足够的资金。第三,上市公司不仅账面资金短缺,而且难以通过项目转让等方式一次性筹集资金。即使上市公司因长期经营亏损或被控股股东减持to/きだよきだよだよきだだだよ0/shell,此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要单独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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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讨论的是最后一种情况。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回购责任,而控股股东偷懒或逃避这一义务时,该怎么办?这是最应该预防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a股市场远未形成“君子一言,难追”的诚信氛围,部分主体仍缺乏契约精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有必要提供抵押担保,而不是简单的口头承诺。毫无疑问,抵押贷款的最佳抵押品是股票。无论控股股东的持股是增加还是减少,这部分资产都应该作为抵押品来承担回购股票的责任。控股股东不能私下质押和提取这些股票的资金。即使股票减少,也应设立专门账户,以储存减少的资金,作为回购股票的保证。当然,也许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没有价值的,欺诈性发行伴随着控股股东的行为等。为确保回购股份责任的履行,证券监管部门或公众股东可尽快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控股股东等资产,法院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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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中的科技股发行存在欺诈行为,成功上市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科技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标的资产应符合科技板块的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这一规定相对宽松,甚至可以在科技板块借壳上市,这很容易导致控股股东的变动。如果直到此时才发现原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此时如何落实原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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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两种对策。第一,可以规定,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不能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更不能借壳上市。其次,允许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允许控股股东变更。但是,新的控股股东必须承担回购原控股股东因欺诈发行而应承担的股份的责任,否则,从哪里找到原控股股东?这将迫使场外交易机构高度重视借壳上市等风险,更多地采用ipo上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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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价格,笔者建议可以先计算原始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再计算原始发行价格加上同期市场上同类股票的平均涨幅,在上述两个价格中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价格。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防止科创板欺诈发行购回承诺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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