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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在太原召开行政处罚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严庆民指出,要着力解决四个问题和风险,其中,针对第三个问题,提出要统筹考虑处罚标准、备案标准和监控线索报告标准,建立和完善检查执法标准体系,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现象,充分保障监督执法公信力。

今年,G公司董事长因为提前披露上市公司业绩,收到了交易所的关注函和证监局的警告函。然而,在此之前,M公司的董事长也有同样的行为,他当时没有受到处罚。一些人质疑选择性执法。几天后,M公司的董事长也收到了同样的监管措施。当然,也许对M公司董事长的监管措施早就在酝酿之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好赶上了这一次节点公告;但显然,监管当局平等、公平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这是维护监管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熊锦秋:健全稽查执法标准体系 推动公平执法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需要调查,但目前的备案标准似乎缺乏透明度。例如,a股市场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实际上是市场操纵。当时,深圳特种兵a(000025)、张家港银行(002839)等股票脱离基本面,呈现出连续跌停的趋势。最后,监管当局发现其中一些被银行家操纵,并受到严厉惩罚。然而,不少股票脱离了基本面,并显示出连续的每日涨停。为什么有些被调查,有些没有?监管部门应披露操纵市场的备案标准,以消除公众对监管公平性和选择性执法的疑虑,这对依法治理市场、维护“三公开”市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熊锦秋:健全稽查执法标准体系 推动公平执法

我觉得目前市场操纵的备案标准可能还是太高了,很多妖股都是经过炒后的鸡毛,最后基本上回复到原来的形状,说明这不是价值炒作,而是筹码操纵炒作,但是有些这样的案例没有被列入备案调查,导致后来者跟风。因此,笔者建议降低市场操纵的申报标准:对于业绩变化不大但年涨幅超过行业指数100%的个股,或者股价在5个交易日内涨跌偏离行业指数20%以上的个股,无论是否有新闻刺激,都应纳入操纵申报范围,进行涉嫌操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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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标准明确,相应地,监控线索的申报标准也应明确。线索只是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但他们不确定是否违法。笔者认为监管线索的申报标准应适当低于备案标准。毕竟,被揭露的违法违规的线索只是冰山一角。

因此,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拓宽非法线索的发现渠道。首先,证券监管当局依靠现代科技来提高他们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根据证监会去年发布的《检查执法科技建设工作规划》和《科技监管总体建设规划》,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增强识别异常交易行为的能力,实现线索发现的智能化。违法乱纪者犯罪的工具和手段越来越现代化,监督手段也应该“高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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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交易所应按照线索报告标准及时向证券监管监察执法部门报告违法线索。本所审核年度报告后,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履约真实性、委托书等违法违规线索;通过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我们可以发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的线索。只要上述线索符合报告标准,就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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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引导市场参与者举报违法线索。要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就必须让它们坠入人民战争的海洋,动员包括证券行业内部人士在内的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规定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万元。笔者认为该奖励金额过低,奖励金额应与未来行政处罚金额挂钩,同时加强对举报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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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的线索收集到证券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相关部门将根据自己的线索和立案标准决定是否立案。案件一经立案,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一经认定,将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建立和完善全过程执法的标准体系,可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使所有违法违规者都付出应有的代价,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标题:熊锦秋:健全稽查执法标准体系 推动公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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