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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在早期阶段,一些金融机构被委以重任,每个人都担心存款保险公司能否全额偿付所有的债权。笔者认为,这一事件应更加关注我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打破以往金融机构的刚性支付,市场化、法制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在利率市场化等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重点不应该是能否完全覆盖债权人(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就被确定为有限支付),而是如何在坚持无系统性风险底线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标准、退出路径和步骤。具体来说:

首先,建立判断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标准。这是找出问题银行并加以救助,制定统一判断标准的基础。判断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标准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在量化方面,建议从机构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数据中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在定性方面,建议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盈利能力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

唐建伟: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二是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早期矫正机制。早期调整的主要目的:及时瘦身和自救,回报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的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张和风险传染;避免问题机构的大股东或现有管理层继续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

在早期的纠正措施中,建议增加限制股东分红或实施股权激励、更换现有管理层、限制设立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理问题银行的主体。通过立法,存款保险机构被赋予一定的监管责任和接管问题机构破产的权利。同时,它丰富了问题银行的处置工具和模式。除了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接管问题机构外,还可以选择其他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实施收购业务,或者设立跨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专用工具(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业务。

标题:唐建伟: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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