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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凯威财经(凯威财经)作者:莫凯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交通银行(601328)首席经济学家连平4月1日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年会上表示,如何突破银行资源进入证券业的制度障碍,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是一个重要问题。我认为,银行作为子公司进入证券业应该是大势所趋,这对我国金融发展意义重大。

从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实来看,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进入证券业将发挥重要的推力,这不仅将促进证券业的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的提高,也将为银行经营实力的扩大、经营盈利能力的提高和拓宽银行业新的经营发展渠道奠定坚实的基础。最重要的是,银证融合可以增强证券业对上市公司的吸收能力,在促进中国企业直接融资、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莫开伟: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新态势

而且,银行业作为子公司进入证券业,不仅是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未来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和证券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它需要符合国际标准。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强,来自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必须跟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并把混业经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以及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并购和多元化经营。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已经转向混业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变化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最新趋势。

莫开伟: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新态势

第二,是经济环境的需要。不同学者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动因有不同的分析。分开操作和混合操作之间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选择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核心或关键问题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目前,我国银行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业务的牌照已在初期发放给银行,券商牌照的发放只是时间问题。许多银行机构已经拥有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许可证。,为混业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混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经验,并储备了一定的管理人才,发放了经纪许可证,不会给银行业带来技术和管理上的障碍,银行有能力做好混业经营。

莫开伟: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新态势

第三,是金融发展的需要。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在不同业务板块之间交叉销售,丰富业务类型,深化客户价值,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客户粘性,抵御金融脱媒,同时增加金融机构收入,提高金融体系运营效率,从而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更好地优势互补:商业银行的资本和信用优势是促进证券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石,而证券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原有业务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混业经营转变为分业经营,现在正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但目前的混业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混业经营模式。当前的混业经营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是过去的混业经营模式在新体制下的发展和升华。以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新型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分业经营带来的弊端,降低固定成本,改变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单一的局面,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莫开伟: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新态势

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体系,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个业务”。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即综合经营存在于总行范围内,而下属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多法人、多证照、多业务”。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国还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所需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管理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控股子公司进入证券业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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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加快相关的立法进程。商业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已经实现了集团层面的混业经营。但是,由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控股非银行金融企业,因此银行在业务层面真正实现“混业经营”仍存在法律障碍。在中国,银行业和证券业一直是分开运营和管理的。根据现行法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经营信托和证券业务。《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别经营和管理。《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进程,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有必要修改与综合金融业务相冲突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的内容,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和有序运行。最后,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和规范体系,并在法律上明确了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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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业银行要“练内功”。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创新业务模式,优化管理结构,实现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把握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和发展机遇。商业银行应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并购”跟上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增强金融实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实现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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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金融监管要跟上,加强金融混业监管机制建设,消除银证混业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目前,虽然两者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但仍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尤其是良好的风险隔离机制:一方面,要防止两种风险的相互感染,为两者的混业经营建立风险风火“隔离墙”,明确划分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楚汉边界”,以避免整个金融业因风险相互感染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银行业和证券业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空资金的隐性套利,切实督促银行业和证券业真正把资金用于实体经济,把服务和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作为混业经营的首要目标,为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打下坚实基础。此外,银行业和证券业因逃避监管和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严厉处罚。除了没收机构的非法收入外,还按非法金额处以10倍以上的罚款,直至“破产”,并禁止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从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非法经营成本,提高监管的威慑力,切实维护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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