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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大多是违规处理,但《刑法》明确规定了处罚依据,却很少使用,导致十多年前猖獗的资金侵占问题死灰复燃,燎原之势。

最近,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令人震惊。上亿元是小案子,其中很多已经上升到几十亿元的水平,甚至有一家公司已经飙升到几百亿元的水平——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的存款账户中的钱都被挪用了。

至少要征得人民的同意才能获得人民的钱,但是掌握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轻易地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口袋里,这实际上是一种私人职业。从日常理解来看,这不是抢劫,但至少是盗窃。“占用”是一个美化的代名词,它掩盖了这种行为的恶意和不良,使人感到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拉进大股东手中是如此容易。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要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需要股东的同意,他们也需要支付费用。问题是,一些大股东根本没有这些程序,即使有,也很难通过,因为中小股东都知道资金是由大股东占用的。

上市公司的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闲钱”也可以用于财务管理。即使按5%的年利润计算,10亿元也有5000万元的收入,这超过了许多中小企业一年的净利润,更不用说占用100亿元的资金,这无疑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掠夺。

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富裕,而且还负债经营,因此挪用资金造成的损失超过利息。许多上市公司经常遭受巨额亏损,成为st,其基本面严重恶化。

过去对这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理大多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以违规为依据,罚款上限为60万元,责任人被禁止进入资本市场。与1亿元的资金占用相比,这太轻了。难怪总会有大股东承担风险(甚至不承担风险)。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刑法第169条相比,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情形更适合刑法第272条,即挪用资金罪。第169条是指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让给他人,第272条是指将上市公司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

如果大股东返还上市公司占用的资金,就是挪用资金罪;如果大股东不返还,就是侵占资金罪,他们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挪用资金罪屡见不鲜,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好几个,其中著名的就是顾。新泰科技创始人之一、前董事长邓龙龙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振鑫科技创始人(300101)也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上市公司的高管也被判犯有此罪。2018年,万年清(000789)前财政部长肖复明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2014年1月,深航空前实际控制人李袁泽因挪用资金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13年,功夫创始人蔡大彪因挪用公款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与这些大公司的关键岗位相比,普通员工挪用资金的处罚更为严厉,案例也更多:建行分行员工因挪用资金被判18年,巨额亏损775万元;一些企业员工也被判侵占数十万元。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对11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普查,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现象,占967亿元。当时各方都很重视,这种情况一度趋于一致。然而,多年来,很少有大股东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判刑。如今,“侵占资金”现象明显增多,除了经济原因外,处罚过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大股东的侵占变得越来越简单和粗鲁。例如,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商品。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并向丙公司收取预付款。资金在几次逆转后转移给大股东;上市公司在私营部门以高利率筹集资金,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移给大股东...上市公司经常通过虚假账户与他们打交道。不难预测,只有少数人被曝光,许多大股东正在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上市公司挪用资金的案件大多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不在,中小股东很难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将实际控制人送进监狱。监管部门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将调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联系起来,对占用资金的大股东进行起诉,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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