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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云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块链由于其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一致性机制和加密算法,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了探索和应用。然而,在实践中,区块链项目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司法案例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的合规理念。

一、案件简介

(一)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4日,香港一家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36个服务项目上注册了“fc+飞币+飞币”图形组合商标。商标认可的服务项目是电子转让。网上银行、经纪、保险经纪、资本投资、担保、货币兑换、金融服务、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

2017年5月1日,香港一家公司与武汉一家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应合作成立一家新公司。香港的一家公司作为“飞币和共享币”的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该商标作为合作项目的一部分,武汉的一家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提供商,提供了区块链技术。然而,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

菲比于2017年7月25日在一个平台上开业。2017年9月4日,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发行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8日,某平台发布了《关于拆除飞币的公告》。2017年11月2日,香港一家公司认为某平台侵犯了其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平台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平台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经济损失。一家香港公司提起上诉,要求一个平台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二审法院在审查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后,总结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平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香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的观点

1.平台的行为不侵犯香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首先,平台不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而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就是说,一个平台没有实施侵权,也不是侵权的主体。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指控的侵权商标是否构成对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的侵权,应当根据其是否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来判断。签订合作协议后,香港的一家公司和武汉的一家公司同意提供商标作为合作目标,参与项目股份。然而,事实上,双方都没有履行协议,这不能证明公众混淆了商标。

第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家香港公司的“fc+飞币+飞币”图文组合商标于2017年获准注册,但未实际使用。这个商标并不出名。如果一个平台是服务提供商,平台不可能知道其他人使用“飞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名称,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平台并未侵犯香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也不知名。不存在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虚拟货币“菲比”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的建议

经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为了在区块链商标侵权纠纷中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商标注册人主要通过以下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一)注册商标已经注册并实际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对不具有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注册人应当证明其实际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并提供该商标产生影响的证据,包括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商标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任何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地理范围。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二)侵权方的侵权行为

中国的商标根据商品/服务的适用特征分为45类。如果侵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范围与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范围相同,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则对方可能侵犯了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应当就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使用行为,如侵权人的使用场所和方式等提供证据。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三)是否存在共同侵权人和帮助侵权人

在实践中,除了确认直接侵权人之外,共同侵权人或向侵权人提供协助的主体也需要特别注意。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例,在正常情况下,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的构成要素为:

(1)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成立。

(2)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主观意识到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求,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客观地实施助人行为。这些帮助行为主要包括提供链接服务、搜索服务等。,以及他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管理义务、预审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包括:

首先,必要管理义务的含义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或正常运行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手段和法律措施,以使网络交易过程能够正常运行,交易秩序得以维护。

第二,事前审查义务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所有用户上传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但这不是实质性审查,而是正式审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合作收入、定向交付和人工干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对自己的语音推荐、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行为负责。

第三,事后补救义务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举报或发现侵权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些措施包括及时删除相关链接信息。

因此,要帮助侵权的成立,必须有具体的侵权事实,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根据客户的要求被动地发送或接收信息。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客观上帮助他人完成侵权或扩大侵权范围,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商标注册人也需要证明其在某些情况下有积极的管理和维护行为。

(4)侵权方有恶意抢注行为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持有人出售注册商标,大规模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并公开出售,甚至有目的、有预谋地利用司法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在优衣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指南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粤兴环球港湾店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96号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对于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侵权人,商标注册人应当在遇到这种情况后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五)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申请保全

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发生,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要求被侵权人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或删除其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虚假宣传内容。法院受理保全申请时,将特别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具体说明,说明如果不及时制止,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商标注册人可以在确认侵权事实存在后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和商标保护实践的分析,区块链企业使用商标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相关人员需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尽快做好合规工作。

作者:陈云峰律师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擅长金融和区块链金融业务,以及重大民事和商业诉讼业务

边肖:马可,谢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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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陈云峰: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合规实践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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