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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欺诈性上市的罚款和处罚,但它远不足以严厉惩罚欺诈性上市,这可能不足以遏制欺诈性上市的发生。证券法修改后,有必要一步到位地消除虚假上市。

作者:杜,金融网站专栏作家

a股成本价上市非常普遍,市场已经达成共识。这是大幅增加非法成本的根本途径,也是业内许多人的诉求。证券法的修改增加了市场中的非法成本,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证券法第三次审查稿对上市欺诈的处罚确实有所加重,如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登记,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杜坤维: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原来的证券法被许多人称为豆腐法,因为对虚假上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即使非法活动的成本大大增加,与其他市场相比,处罚可能仍然很轻,仍然不足以遏制市场参与者的持续欺诈活动。例如,虚假上市的最高罚款为6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为30万元。这根本不是为了惩罚市场上的非法活动。相反,我们纵容每个人一个接一个地伪造清单。经过60万元的罚款,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漂白虚假上市的非法收入,而虚假可以创造亿万富翁。这是对资本市场的无情嘲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受到了惩罚,但他也获得了数亿元的财富,并享有财务自由。许多评论家评论说这座监狱是值得的。

杜坤维: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因此,大幅增加对欺诈上市的处罚不能与历史上的证券法相比,而应与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较,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尽管其严格的制度存在争议,但它也保证了美国上市公司的纯洁和美国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次贷危机后,美国三大股指迎来了长达十年的牛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如果他们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他们将面临10至20年的监禁和100万至500万美元的罚款。根据刑期,财务报表欺诈的严重程度相当于持械抢劫,罚款相当于650万至3300万元,比中国的5亿至500万元要严厉得多。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的收入并不比美国上市公司少。许多高管的收入超过100万元,有的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有的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50万至50万元的罚款可能不足以维持高管一年的收入。这种惩罚很低,根本没有任何威慑力量。

杜坤维: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此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责任人主要是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此,美国规定上市公司的披露指令必须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字承诺。如果指令中有不恰当的描述或指令中的财务数据需要重新核实,则必须在12个月内退还从上市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和股息,以及其他奖金或股权奖励。买卖公司股票的收入也必须上缴公司。这是最后的手段。招股说明书中的不当描述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返还从公司获得的奖金和红利,这相当于让这两位高管无偿工作。事实上,我们也可以引入这种做法。只要招股说明书中有不恰当的描述和虚假的财务数据,高管们就必须退还奖金和红利,买卖股票的利润也必须归公司所有,这样造假者就可以白忙活了。

杜坤维: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欺诈性上市公司的罚款为500万至2500万美元,这意味着可以处以3300万至1.6亿元的罚款。与证券法规定的2-10%的罚款相比,可能会多一点,特别是在较低的档次,许多a股公司募集资金不足10亿元,按10亿元募集资金的罚款为2000万至1亿元。建议将罚没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30%,这不是过分的要求。目前,很多公司的融资成本在10%左右,最高罚款是所募集资金的一年利息。如果公司已经使用了两年,罚款相当于资本利率的5%,所以很难说这样的罚款是重罚。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惩罚措施,所以罚款会起到惩罚的作用,也就是说,它会让虚假上市的人觉得他们不值得损失,他们害怕有虚假上市的想法。

杜坤维: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尽管新《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欺诈性上市的罚款和处罚,但它远不足以严厉惩罚欺诈性上市,这可能不足以遏制欺诈性上市的发生。证券法修改后,有必要一步到位地消除虚假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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