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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是证券期货领域的首创。近日,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9家主体达成行政和解,成为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个成功案例。

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支付行政和解金、纠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相应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行政和解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并经过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仍难以完全澄清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行政和解来明确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当事人通过支付和解金来支付经济代价,更好地实现了行政执法的惩罚功能。与传统执法方式相比,行政和解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制度优势。

新尝试新实践 证券行政和解首开先河

一是有利于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查处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关系复杂,涉及利益巨大,违法行为具有高智能、参与面广、跨区域等特点,导致取证、侦查等诸多困难。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快地实现案件的和解,降低执法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第二,有利于解决制度供给不足或有缺陷的现实问题。金融创新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行政和解不要求明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但是,通过协商,可以由当事人以和解金的形式结案,可以灵活解决执法问题,教育当事人,达到监督的目的。

第三,有利于减少和平息行政纠纷。资本市场监管的实施是监管者的单方面行为,有时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承认,而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行政和解制度通过当事人全程参与的协商机制,尽可能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将原监管机构的单方行为转变为双方甚至多方的共同行为,更有利于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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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行政和解制度是主要市场国家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既有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新加坡、德国等。,采用这种执法方法;还有新兴市场国家,如巴西。台湾和香港也有特殊的行政和解制度。在巴西这个新兴市场,大约30%的证券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的,而在英国和美国,这一比例高达80%~90%。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和解已经成为金融、反垄断、反倾销等商业领域的一种常见执法方式。

新尝试新实践 证券行政和解首开先河

总体而言,行政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执法体制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为全面提升我国执法能力水平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行政和解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恢复市场秩序,是一种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型综合执法方式。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9家主体达成行政和解,在实践中开创了先例,为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模式。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案件通过行政和解来解决,这将促进社会治理的整体完善。

标题:新尝试新实践 证券行政和解首开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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